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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不回“培训费”
劳动仲裁部门:培训费属不当收费
  • 2011年04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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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刘向记者展示当初的培训费收据和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晋森 摄

    本报济宁4月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朱珊珊) 在药房做营业员的刘瑶2010年10月份辞职。辞职后,不仅1000元的工资被拖欠,连当时以培训费名义交的1万元押金至今也没有要回。刘瑶近日向市长公开电话反映了她的遭遇。

    日前,刘瑶向记者展示了当时的培训费收据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记者看到这份收据是2010年4月10日开具,收取人民币1万元整,以培训费作为收款理由,并加盖了济宁新华鲁抗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010年4月份,公司通知刘瑶可以转为正式员工,但必须缴纳1万元的押金,刘瑶没有多想就交了钱,“交1万元培训费时公司并没有说是否会退钱。”刘瑶告诉记者,此前她一直在济宁市区的鲁抗大药房工作。2010年10月份,因为公司要把她下派到济宁下面的县区,她感觉离家太远就申请了辞职,并办理了辞职手续,公司也同意了辞职。但去公司索要她的工资及培训费时,公司没有给。刘瑶的妈妈姚女士至今已去新华鲁抗大药房公司讨要了3次,但每次都空手而回。

    记者跟随刘瑶再次来到新华鲁抗大药房公司,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确实收取了刘瑶的1万元培训费,但是钱已经交上去了,并没有留在公司,所以这部分培训费公司暂时不会给。至于刘瑶1千元工资的问题,负责门店的工作人员告诉刘瑶,让她明天再到公司来,但能否拿到工资这位工作人员称并不能保证。

    济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准收取押金或者培训费用,就算公司自己组织培训,也不应收取培训费,收取的培训费属于不正当收费。如果是收取押金的,不仅要退还押金,还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除了补齐工资之外,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刘瑶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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