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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要申报
开工前15日内、竣工后15日内书面申报
  • 2011年04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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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6日讯(记者 刘守善 通讯员 卢洪涛) 近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的通知》,规定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在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竣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此举可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

    《通知》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除外),必须在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竣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除外),在宗地内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竣工的,应将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2010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除外),宗地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且满一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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