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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交活”晚了23天消协调解消费者获赔1500元
  • 2011年04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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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6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翟德军) 到了交房时间,房子室内装修还是个“半吊子”。近日,曲阜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调解了这起室内装修纠纷,装修公司因超过合同工期23天交房,赔偿消费者1500元违约金。

    据李女士介绍,去年她与曲阜某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了5000元定金,合同约定装饰公司2010年10月25日开工,2010年11月30日竣工,装修款总计31375元。但在合同履行中,该装饰公司直到2010年12月23日才完工,超过合同工期23天。李女士认为该装饰公司违反合同延期交工,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该装饰公司表示情况属实,

    但合同已经延期履行完毕,不同意双倍返回定金。“根据相关法律,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曲阜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李女士与该装饰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应适用双倍返还定金条款。但装饰公司延期履行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于承包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装饰公司延期23天交工,经消协调解,由该装饰公司赔偿李女士违约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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