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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造伪证划走工程款
法院:介绍人此举属不当得利,理应按建筑公司要求返款
  • 2011年04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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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曲阜4月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高慧才) 王某利用关系介绍曲阜一建筑公司承揽了80万元的工程,该建筑公司却只得到4万元的工程款,当再次催要工程款时,才得知王某通过伪造印章等手段已把76万元转入自己公司,该建筑公司将王某起诉要求先行返还16万,并对剩下的款项保留诉讼权利。近日,曲阜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王某返还曲阜建筑公司不当得利16万元。

    王某与邹城的一家矿业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作为中间人他介绍曲阜一建筑公司承揽了邹城该矿业公司的工程。2006年至2008年,曲阜的建筑公司与邹城矿业公司先后3次签订共计80万元的施工合同,并按时完工。2007年11月,王某以私刻的“曲阜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向邹城公司出具证明、介绍信、收据等手续也同时出具王某所在公司的相关证明,先后两次将共计76万元的工程款转入本公司账户。余款4万元,邹城公司于2009年10月支付给曲阜公司,曲阜建筑公司得知后将王某起诉。

    王某所在的公司辩称,80万元的工程款是我公司的应得报酬,我公司只是借用曲阜公司的资质揽活,双方口头约定利润各半分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公司与邹城矿业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等合法根据,却获取了本属于曲阜公司的76万元的工程款利益,造成曲阜公司相应损失,故王某公司获取的76万元实属不当得利。如果王某个人与曲阜公司存在合作、中介或委托等关系,王某应依法结算分配工程款,而不应以伪造曲阜公司公章的不法方式让自己获取不当得利。王某应按照曲阜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要求,依法应予返还给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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