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莱芜4月11日讯(闫秀玲 王伟 朱鹏远)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及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更加科学、合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制度运用于审判实践,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调查员有权深入到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地,通过专访家长、老师、同学和会见青少年被告人等方式进行调查。主要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成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时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可以向合议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建议,提出有效的帮教措施,提出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