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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点合同电煤不得涨价
违者处以5倍以内或最高500万罚款
  • 2011年04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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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1日讯(记者 崔滨) 山东省物价局11日发出通知,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针对稳定电煤价格、保障电煤供应的要求,我省煤炭企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夏季用电高峰将至,各大发电企业进入电煤采购的旺季,而眼下的电煤价格却走出了一波明显上涨趋势。截至4月6日,环渤海地区港口5500大卡动力煤平均价格报收776元/吨,继上周上涨了3元/吨,连续第3周上涨。

    4月8日,国家发改委紧急通知,要求“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并规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国家发改委规定,今年重点电煤合同价为每吨570元,目前市场煤与合同煤价格两者相差已达每吨200元左右。

    为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山东省物价局将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通过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煤炭企业,将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记者11日从山东省经信委了解到,为应对夏季用电高峰季的煤炭市场的突发变化,省经信委要求山东发电企业电煤库存上升到30天以上,比去年提高10天左右,由此今年我省煤炭预计总需求量为3.1亿吨,其中电煤1.8亿吨左右,比上年增加3000万吨,供需形势仍属于总体偏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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