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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鼓励小区自建停车位
业主拥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 2011年04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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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1日讯(记者 宋珊珊)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停车难困扰着不少小区居民。11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做客在线访谈时透露,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在规划有关规定件允许下建设停车设施,满足业主需求。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建设单位不能只售不租。

    11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做客在线访谈,就物业设施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工作与市民进行交流。随着岛城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多,很多小区居民都遭遇过停车难问题。在访谈中,市民关心比较多的就是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问题。

    网友如水说:“我们是新建小区,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价格很高,给我们有车一族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我们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租赁小区的车位及车库?”对此,王西涛介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还有网友反映,他们小区停车非常难,车辆刮蹭的现象时有发生,小区业主希望开发商能在小区内重新规划建设一个停车场,想知道是否可行?“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王西涛说,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此外,还有很多网友反映,小区停车位都已饱和,很多车只好停在了小区公共道路上,他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交停车费?王西涛介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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