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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结账时才被告知
市民质疑餐馆最低消费
  • 2011年04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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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4月11日热线消息 (记者 王晓 李婷)10日,市民李女士遇到了一件尴尬的事情,在小餐馆吃完饭结账时,才被告知店里有最低消费,由于餐馆内并无提示语,这让李女士觉得餐馆的做法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10日下午,她在振兴路儿童乐园附近的某麻辣香锅就餐。进入餐馆李女士选择自己喜欢吃的蔬菜。李女士表示,当时她只选了一些蔬菜和菌类,结账时老板告诉李女士,她挑选的菜共计13元多一点,餐馆的最低消费是15元,李女士需要再选择一些才可以。“店主并没有提前告诉我餐馆有最低消费,而在店里也没有关于最低消费标识的提醒,餐馆的这种做法很不合适。”李女士对于餐馆的做法提出质疑。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不是在乎那一点的钱,只是觉得自己在消费的时候,餐馆应该提前告知一些规定,或者标明一些提示语都可以。 

    记者联系到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律师表示,餐馆规定的“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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