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2日热线消息(通讯员王世山景光强记者张焜)揽下设备加工生意,本想挣上上百万元,却没有想到因为合同没约定清楚,市民马先生就此与客户打上了官司。12日,经过法院受理调解,这场近3年的纠纷终达成和解,马先生赔了30多万元。
2008年3月份,市民马先生与寿光一家企业达成协议,约定由他的公司为该企业加工设备,总标额高达上百万元。但是,由于合同签得太急,双方在合同中对设备技术指标约定不明确,马先生加工的设备一直无法满足顾客的需要,制造期间多次变更了设计图纸和配件规格。最终,生产出的设备安装后一直不能正常投产,在工作中还经常出现故障。
顾客认为马先生公司生产的设备有技术缺陷,而马先生则认为这根本是顾客生产工艺存在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院。顾客方起诉要求马先生将设备改造达标或赔偿损失50多万元。
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设备问题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并不容易说得清楚。为了能够让寿光这家企业尽快正常运转,法院的法官们决定进行调解,并两次组织双方完善设备、现场试车。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现有设备能够使用的折价后继续留用,不能使用的拆还马先生,马先生另赔偿顾客30多万元的损失。
12日,法院有关人员说,为避免执行中再起争执,承办法官协助马先生将设备拆运完毕,和解协议已得到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