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4月12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一盗窃团伙,采用骑摩托车持弹弓打破轿车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两个月时间内作案14起,盗窃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财物共价值56000余元。近日,邹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9年,其余两名团伙成员陈某和赵某分别获刑6年和7年。
2010年7月份,邹城屡屡出现汽车被砸破玻璃车内款物被盗的案件,作案手段隐秘,时间短,前后不到一分钟。2010年9月,在邹城警方的努力下,2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赵某和陈某被依法逮捕。
2010年11月,邹城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自2010年5月至7月间,刘某、赵某和陈某相互交叉结伙作案。他们采用骑摩托车用弹弓打停靠在路边汽车玻璃的手段,在邹城市体育广场、唐王湖公园、西苇水库等地方,打破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物品及现金,共计作案14起,盗窃现金共计46600元,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价值9888元,合计总价值56488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赵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出主犯刘某有期徒刑9年,其余两名团伙成员陈某和赵某分别获刑6年和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