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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父母赡养老人儿子义务获免除
  • 2011年04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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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2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王邱信 张晓燕) 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由于原告石某、安某夫妇的长子石老大履行了赡养祖父的协议,法院依法免除了被告石老大赡养石某与安某的义务。 

    原告石某、安某夫妇诉称,2009年底,安某因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近一万五千元,因生活困难要求其六位子女承担医疗费,履行赡养义务,但其长子石老大却始终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石老大辩称,1990年初,经村委协调其与父母达成协议:他为祖父养老送终,不再承担赡养其父母石某和安某的义务,其他五位子女同意此做法,其余五位子女也对赡养老人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义务,石某、安某夫妇在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时,其子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石老大的祖父年老时应该由原告赡养,因原告当初未尽赡养义务,后在村委的主持下,被告石老大与原告达成由石老大赡养祖父的全部义务。 

    被告石老大已经履行了赡养祖父的所有义务,其替父母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且原告尚有其他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其他五子女赡养二原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驳回原告要求长子石老大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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