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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名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每月1000元
  • 2011年04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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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12讯(记者 邹俊美)12日,记者从聊城市民政局获悉,民政部门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全市共1297名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

    聊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周宪合介绍,目前全市的孤儿信息已经统计完毕,全市现有孤儿1365人,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有123人,社会散居的有1174人,18周岁以上在读孤儿有68人。其中莘县和冠县散居孤儿最多,分别是416人和262人。全市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有1297人。

    周宪合介绍,2011年以前,聊城孤儿主要享受低保或者五保。享受五保的孤儿,每人每年的补助为1400元。2010年12月29日省民政部制定了《山东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规定从2011年1月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基本生活费发放之后,孤儿原来享受的低保或五保将被取消。

    据了解,此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需要进行申请,要求比较严格。散居孤儿监护人应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本人近期照片。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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