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通讯员 杨书军 邓鑫 记者 戚淑军)济南仲裁委日前仲裁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邹平县家具厂老板李某为济南市一公司老总庄某制作了一批影视墙,交货后,庄某给李某打了“暂存条”,并以此为由拒付余款。仲裁庭查明事实后,仲裁“暂存条”应视为“收条”,庄某支付余款后还多付了利息等4000多元。
邹平县家具厂老板李某与济南市某公司老总庄某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李某为庄某加工三种影视墙共计32套,总价款44340元。合同签订后,庄某向李某支付全部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余款在影视墙安装完毕、经检测合格后全部付清。随后,李某将加工好的影视墙送到庄某公司,庄某当时并没付款,而是给李某写了一张“暂存条”。之后,庄某对剩余货款及运费共22490元以“暂存条”并非“收条”等各种理由拖着不付。
仲裁庭认定,虽然该凭条有“暂存条”字样,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交付的产品,应视为“收条‘。裁决庄某支付李某剩余货款及运费、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26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