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靳松 熊戈措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5月1日起将要实施,这一细则其中的最大亮点就是“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对这一《细则》的实施,市民有喜有忧。此外,这个《细则》,也多少留了些遗憾--个人在公共场所抽烟不会受罚,办公室和会议室并不在禁烟范围之内。
反应
“不再忍受二手烟”“以后去哪儿吸烟?”
12日,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得知“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消息后,非常高兴,“终于不用再忍受二手烟了。”刘女士说,自己不吸烟,也不喜欢身边的人吸烟,闻到烟味就难受。上班开会或者去餐馆吃饭时,往往有人抽烟,但碍于交情,自己也不好意思阻止。“这次终于规定公共场所不让吸烟了,自己也不用碍于情面不能劝说了。”刘女士说。
与刘女士讨厌吸烟不同,市民高先生是个多年的老烟民。他在听到这条消息后,有点苦恼,“室内公共场所不让吸烟了,一吸烟就要罚款,室外吸烟区也不能在过道上,看来以后吸烟得好好找地方了。”
处罚
“不会因为你在吸烟,就冲上去罚钱”
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的科长姜良彦看来,市民对“禁烟”的理解略有误区。
12日,姜良彦告诉记者,《细则》中并没有个人违反“禁烟令”就要受罚的规定。“不是说,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看到你在室内公共场所抽烟,我们就冲上去罚你钱。《细则》规定的很明确,受罚主体是公共场所经营者。”
《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重点是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对制度未建立健全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姜良彦说。
遗憾
办公室、会议室不在禁烟范围之内
办公室、会议室是不是公共场所?姜良彦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
姜良彦说,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细则》对公共场所的界定,不可能超过这个范围。因此办公室、会议室不属于公共场所。这也是这次《细则》出台时,比较遗憾的地方。”姜良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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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前路漫漫有待共同努力
4月12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监督三科科长姜良彦告诉记者,以往在影剧院和商场都有人吸烟,现在这些地方吸烟的人逐渐没有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个人公共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是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了。“但总的来说,禁烟是需要过程的。”
此外,记者还从卫生监督所了解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对公共经营场所“禁烟”的检查,将成为监督所的一个常态工作,在这之前,还将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针对《细则》的培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