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4月14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宋芳 陈富玲) 谢某在公司冷库搬鱼时从鱼垛上滑倒摔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谢某所在的企业却以谢某摔伤前醉酒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对其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无有效证据证明谢某为醉酒后上岗,随即作出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0年9月6日,谢某与三名工友在午餐时分饮了一瓶高度东北烧刀酒、两瓶啤酒。13时30分谢某按时上班后,准备爬上冷库鱼垛倒鱼,由于鲅鱼垛上有霜比较滑,谢某在上鱼垛时滑倒,随后被送入医院。经诊断,谢某L2椎体爆裂骨折并椎管狭窄。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谢某为因工负伤。
谢某所在的企业得知谢某被认定为工伤后,以谢某为醉酒后上岗为由要求法院裁定撤销劳动部门对谢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谢某在上岗前确实饮酒,但并没有醉酒,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的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谢某醉酒。4月6日,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