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4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宝华 杨荣国) 一男子参加酒宴酒精中毒死亡,经法院调解,同桌饮酒者4人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赔偿死者近亲属7.5万元。
刘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渔船,从事海上捕捞作业,邻居任某系刘某等合伙人雇用的人员。2009年11月24日,刘某等合伙人的新船下海作业。24日中午,任某参加由刘某等合伙人安排的酒宴,在饭店饮酒庆贺。
席间,不胜酒力的任某已显醉态,被抬上车送回家。当晚6时许,任某家人发现任某身体出现不良状况,遂将其送往医院诊断治疗。经医院诊断,任某系急性重度酒精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任某近亲属以刘某等合伙人作为雇主和酒宴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为由,诉至东港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等合伙人对该事故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遂判决赔偿任某近亲属损失8.4万余元。宣判后,刘某等合伙人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积极调解。近日,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等合伙人一次性赔偿任某近亲属损失7.5万元。
法官介绍,在处理此案时,法院主要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如酒宴组织者是否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劝酒者的预见程度、劝酒行为以及饮酒者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等,在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认定。刘某等合伙人作为雇主和酒宴组织者,对参加酒宴的任某和其他人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提示酒宴参加人员适量饮酒,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范和制止各类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