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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市场调查,实为动监执法
莒县一养殖户接6000元罚款通知,质疑动监所“钓鱼执法”
  • 2011年04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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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周建江向记者展示莒县动监所执法人员下达的告知书。

    周建江的养鸭棚已两个月未养鸭。

    文/片 本报记者 侯健

    最后一棚肉鸭已经卖出两个月,可4月14日下午,莒县养殖户周建江却接到莒县动监所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方以“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工作”为由要罚他6000元。周建江说,执法人员谎称做市场调查,仅凭一句话就下处罚告知书,有点像“钓鱼执法”。

    养鸭棚已空置俩月  却收到处罚告知书

    4月15日,记者来到莒县果庄乡泉庄村周建江的养鸭棚。周建江的养鸭棚占地2亩左右,棚内空空如也,地面干燥。“最后一棚鸭春节后不久就出圈了。”周建江说。

    不过,4月14日下午,周建江却意外接到一张由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这份告知书中称:周建江涉嫌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周处以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周建江表示不理解:“我很长时间没搞养殖了,棚一直空着,何来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工作?我没违法怎么停止违法行为,还要罚我6000块钱?”

    随口说了一句话成被罚证据

    据周建江回忆,4月14日下午2点左右,他和妻子刘进丽在自家养殖棚前忙活。一辆面包车缓缓开过来,两名穿便装的陌生男子走过来,自称要做市场调查,问养鸭的收益情况怎样。周就照实说每只鸭可盈利五六毛钱,好的时候七八毛。后来其中一“西装男”又反复问上一棚鸭的养殖情况,刘进丽觉得这群人有些可疑,就随口说了一句:“上一棚鸭都死了,扔了,没挣着钱。”

    “那个‘西装男’听到这话后在一张纸上记下一些东西,之后拿出一张纸让我们签字。”周建江拒绝签字,“西装男”随即掏出工作证,自称是动监执法的。

    周建江说,他坚持不签字,那两个人就回到车上开了一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把告知书扔到地上后上车离去。

    “我媳妇随口说了几句话,他们就开罚单,这种执法也太轻率、太不注重事实了。”周建江说,在这几个人上车前,他才看见车上还有一人,而果庄乡兽医站站长于学利也在远处站着。他怀疑整个执法过程就是不事先表明身份、引人上钩的“钓鱼执法”。

    无独有偶,果庄乡沙河村村民邴绍进14日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邴绍进说,当天下午他和妻子浇地回来后,看见大门上贴着一张中国动物卫生监督传唤当事人通知书。通知书称其涉嫌出售未经检疫的肉鸡,要求他携带身份证于18日前到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询问。

    邴绍进说,他最后一批鸡都卖了两个多月了,这时收到通知书很奇怪。

    县动监所:

    执法合理合法

    15日下午2点,记者与周建江夫妇一起来到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当提及对周建江做出的6000元罚款决定时,县动监所所长张则云表示合理合法,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他还表示,那只是告知书,并不是真正的处罚书。

    关于执法人员是否涉嫌“钓鱼执法”,张则云表示,他认为不是养殖户说的那样,他们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法的。

    张则云还电话通知了莒县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一名自称是畜牧兽医局纪检书记的人向记者表示,局领导不在,过几天再说。

    律师说法:

    处罚超越职权

    莒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然而,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费鸿章表示,执法人员拟给予当事人6000元的罚款明显超出了法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本案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处罚将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4月17日上午,记者接到周建江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当日上午,莒县果庄乡兽医站站长于学利给他打电话,承认动监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所下发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废,以前没交的检疫费也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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