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宝华 姚艳) 4月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作出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夏天至2010年4月,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伙同四川籍人贩“毛孩”、 “欧球”、“阿爸”、“拉力”等人(另案处理),先后从潍坊市、莱州市等地贩卖儿童31名。然后,卢某又通过他人(另案处理)介绍,以数万元不等的价格,卖往日照市莒县、五莲县等地。其中,被告人卢某参与贩卖儿童30名,赵某参与贩卖儿童2名,张某参与贩卖儿童1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赵某、张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4月7日,日照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据办案法官介绍,上述被告人所贩儿童疑似来自四川边远地区,由于当地生活条件不好,那里有些父母将生育作为获利谋生的手段,子女一出生,随即出卖。虽然被告人卢某拐卖儿童人数较多,但其行为与绑架、偷盗婴幼儿后进行拐卖的犯罪相比,其性质不属于“特别恶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卢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