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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况,委托支取还贷自动终止
  • 2011年04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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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喻雯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建行为试点,增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偿还住房贷款业务,于去年11月试点以来,运行比较顺利。委托支取还贷怎样办理?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什么材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做了详细解释。

    委托人无需再回单位填审批表

    李侃介绍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委托人携带有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借款人申请委托时,应提供的资料为:(1)借款合同;(2)购房合同;(3)近期还贷记录;(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婚姻(或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由经办银行于每年7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按上年实际还贷金额,划入职工的还贷专用账户。

    李侃表示,“办理委托支取还贷的委托人无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须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还有五项原则性规定:委托人必须保证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前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无逾期还贷情况;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不得将转入银行还贷账户的公积金挪作他用,应确保按期还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后,借款人须及时掌握银行还贷账户情况,扣款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足,否则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委托人还贷信息(公积金账户、婚姻关系、还贷卡或折号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将在更多银行开展业务

    李侃说,下一步在建行试点基础上,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和资金安全划拨系统,在更多的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方便更多的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

    李侃称,委托支取还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支取还贷将自动终止:借款人及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到期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管理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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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自动打入还款账户
五种情况,委托支取还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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