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宝华 胡凤霞)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买卖卷烟的非法经营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人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伪劣卷烟全部被没收。
2009年底至2010年1月,刘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国家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销售假冒“哈德门”、“大前门”、“将军”牌伪劣卷烟,涉案卷烟累计420万支。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