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凡 李文鹏
本案是由一项课题成果被举报抄袭引发的状告国家教育部门名誉侵权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18项证据,被告提出25项证据,针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专家取证、会商过程是否民主公平以及是否构成抄袭事实本身,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围绕四大焦点展开激辩。
焦点1 被告有无权限单方撤项并通报?
原告认为,被告全国教科规划办主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对原告申请予以立项,拨发经费,并最终有权使用原告完成课题成果,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在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及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被告就在其官方网站突然发布了撤项通报;并在事先认定抄袭的前提下,被告又单方组织专家鉴定仍然认定抄袭的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整个过程都是在没有原告参与、充分陈述意见的情况下进行的。原告说,即使按照被告确定的格式合同性文件,也没这样的条款和约定。
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国家科研合同,应属行政法律关系,而并非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合同。他认为,原告在签署课题合同时,就承认了所有的管理规则和鉴定程序。“就相当于运动员按照规则参加运动会,你在运动场有任何冲撞和受伤,是你要承担的。”
同时,被告方认为,他们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既没有侮辱,也没有诽谤,也没有揭露个人隐私,不构成名誉侵权。
焦点2 “唯一良好”缘何成通报对象?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其网站发布的《2009年12月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情况报告》中,将原告涉案该课题以当月15项鉴定课题中唯一的“良好”等级通过专家鉴定并获结题证书,报告还对原告的课题成果及学风予以肯定,称这项成果“是同行中的佼佼者……学术规范性把握得较好,引文多能注明出处”。
原告称,她本人从同事处获悉撤项通报后,于2010年11月3日和12月1日先后两次向被告发出申诉信,要求了解涉嫌事实及涉嫌抄袭依据,并要求组织专家论证重新定性。但是,2010年12月13日,被告将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撤项通报”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将“严重抄袭”改为“抄袭”,将“取消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资格”改为“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取消了“岳青事件”等字样,但发文时间和公文编号不变。
而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多项证据,表明其在接到群众举报信后,组织专人取证核实、咨询会商相关领域专家后,认定原告的主要研究成果抄袭,并作出撤项通报。在原告递交两次申诉信后,被告又再次组织多名权威专家对原告的课题进行了复议鉴定,专家组进一步取证核实后认定抄袭事实成立并提供了《专家复议鉴定意见》。
焦点3 引文加注释是否构成抄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构成“抄袭”事实本身也存在明显的分歧。
“并不是说引用别人的东西,加了注释,就不是抄袭。引用是有个量的限制的。”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证据认为,原告大量直接引用其他研究论文和著作,所引文字均没有按规定加引号。被告称,经查,原告著作全书直接引用文字约23000字,超过了该书22万字的1/10,且非常识或公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抄袭标准。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混淆了“编著”和“著”的区别,“著”的独创性最高,产生的应是原始作品。该书名为著作,并作为课题研究主体成果,是做教科书制度比较研究,不是编写教科书,两者应有本质区别。
原告则认为,被告对原告著作定性为抄袭的事实不够充分。原告表示,她所承担的课题《中外中小学教科书制度比较研究》主要针对国内外教育制度,具有特殊性,该书个别部分引用他人成果的篇幅比较大,是由于制度性的材料不可能由作者自创。
“我加注释的部分大多数是各国教科书制度、法规和公识,是在网络或者教材中可以查到的。”原告称,受语言方面的限制,很多国家的制度资料原告无法直接翻译,“只能去引用别人的材料,引用就该加注释啊”。原告认为,这种情况下,其著作被定性为“抄袭”是不恰当的。
焦点4 调查取证与撤项通报到底何者在先?
对于被告在证据中提供的“关于取证、核对、会商专家的说明”,原告认为该证据没有明确记录取证时间,不能确定该过程是否在被告作出通报之前,且缺少证词和会商专家的意见。原告还称,已向名单中涉及的某专家电话取证,对方表示是在2010年10月28日被告网上发出撤项通报之后才得知此事。
同时,原告提出取证被抄袭人中的两人远在华南,此书从未公开发行,询问如何取证。被告表示,取证的三个人中一人是被告方当面去咨询取证,另外两人是打电话,没有见到这本书,但是跟他有关系的内容一字不落地在电话里进行核对,包括来源。
另外,原告还在庭审中指出,名单中的“周美丽”系伪造取证人,自己从未引用过此人文献。后被告表示此系笔误,应为“周丽华”。原告还提出,“其中取证被抄袭人一共只有三个人,却有两个人是夫妻关系,符不符合法律的规避原则”的问题。
另外,针对被告证据中“专家组复议鉴定意见”,原告认为,既然被告已经在网上确定岳青为抄袭,无论事后是否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如何论证都要考虑到与原告间的利害关系,因此作出的鉴定意见都是不公正的。为此,原告申请被抄袭取证人和参与三次论证的专家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