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 李文鹏 张金东)19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因误会拨打110报警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常星、王向阳、李艳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和7年的刑事判决被维持。
年龄相差10岁的李艳菊与赵英平日关系很好,两人合伙在德州市经营一家水饺店并经常一起在店里居住。2010年5月2日深夜1时许,赵英的老公刘卫满身酒气地到水饺店砸门找妻子,睡在店内二层楼上的李艳菊惊醒后没有辨清是谁,急忙拨打了110报警。
当公安民警赶到时,李艳菊这才下楼开门,发现砸门人竟然是干姐赵英的老公刘卫。于是,李艳菊一边打电话给赵英解释情况,一边打发民警离开水饺店,谁知刘卫居然对她骂骂咧咧,双方继而动起手来。
刘卫离开后,李艳菊越想越委屈,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外甥张常星及内弟王向阳,后三人一起驱车追刘卫。三人在市区一桥头边上发现了刘卫,没等出租车停稳,张常星和王向阳便跳下车扑过去殴打,并用砖头猛击其头部。当发现刘卫被打得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满脸是血时,李艳菊感觉他们下手太狠,便急忙上前制止,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张常星等人一起把刘卫紧急送往医院。当晚,刘卫因面部、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出血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常星、王向阳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李艳菊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说:“我害干姐失去了丈夫,害两个孩子判刑入狱,害了四个家庭啊!”
在一审宣判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常星、王向阳、李艳菊分别为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并连带赔偿死者亲属即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37万元。
一审判决后,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不服,曾以“原判定性不准、重罪轻判、赔偿偏低”等理由提起上诉,日前此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