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鱼台4月19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赵兴波) 一煤矿临时工谎称自己与矿长有关系,能安排人到矿上工作,又能开出低价的工程煤票,3个月的时间诈骗10余万元。日前,鱼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获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
临沂市苍山县矿坑乡村民李某,1993年时,因犯抢劫罪入狱15年,于2009年10月份被假释。2008年3月份开始,李某隐姓埋名,在鱼台县某煤矿干临时工。因和矿长是老乡,李某到处虚张声势,谎称自己与某矿长关系非同一般,可以安排人到矿上工作,还能通过矿长开出低价的工程煤票。2008年7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小超市的王某,一次饭局中,李某言称自己有关系,能以每吨260元开出煤票,卖给王某每吨270元,自己从中抽取每吨10元的好处费,承诺3天后就能办好,借此向王某索要5万元的“礼金”。两天后,李某离开了鱼台县。轻信李某谎言的8名受害人多次与李某联系无果,才恍然大悟自己受骗了。
2010年8月的一天,从未放弃寻找李某的受害人获悉李某又返回了鱼台,便与另外几名受害人联合一起将李某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2011年3月7日,鱼台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取8位受害人的钱都用于请客送礼,自己并未得到“好处”,并一一列举出自己在矿上的“关系人”。后经法庭核实,李某所谓的“关系人”均否认与李某有关系,更没有收取李某的钱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虚构事实利用并招摇与相关人员的关系,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请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