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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知识产权案四成“傍名牌”
商标侵权现象较普遍,企业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 2011年04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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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工商部门积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文/片 本报记者 许君丽 本报通讯员 乔卉

    记者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威海市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许多国际和国内的知名品牌都曾作为原告诉讼维权。自2009年至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的103起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就有45起,占总数的44%。

    案例一

    别人的商标拿来就用

    2009年,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倡导者,德国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发现威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分店销售的多款运动鞋、运动衣等使用了“彪马”标志,涉嫌侵犯波马公司“彪马”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公证固定证据后,波马公司以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威海中院提起4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原告还有涉及该集团的25起案件已经公证取证完毕并申请立案起诉。考虑到25起案件一旦立案处理会对其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诉讼中,该集团要求合议庭为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已经开庭的4起案件,同时尽最大努力争取避免25起案件的集中起诉。

    4月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在一起,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原告接受合议庭意见,降低了赔偿额。双方就已经起诉的四起案件及准备立案的25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经销商当庭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二

    购买冒牌货充当正品 

    2010年10月,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发现威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遂申请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封存了涉嫌侵权的白酒。经审查认定,公证保全的白酒并非原告生产,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1年1月21日,四川锦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案件中,被告的进货途径是从平日经销普通酒水的进货商处进货,而非从指定经销商处购买。而经销商有的通过网购购得货物,有的从非正规渠道购得货物。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威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7165号“剑南春”文字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以及对2010年12月17日前被告其他侵权行为的追偿权利。

    案例三 

    手帕纸也傍起牌子货

    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生活用纸,享有“心相印”、“柔影”、“HA”、“恒安+HA”注册商标权的使用权。

    2005年,“心相印”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销售额位居同类产品前茅。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威海地区有假冒原告“心相印”商标的商品,通过取证后,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在原告已经起诉的十起案件中,各被告主要是威海三市一区的乡镇上经营百货商店的个体工商户。

    经开庭审理,被告销售的印有“心相印”字样的手帕纸均为假冒原告商标的产品,现双方就赔偿数额正在协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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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知识产权案四成“傍名牌”
个体户成侵权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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