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周婷玉 霍小光 余晓洁)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原意是对行政强制的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