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观看黄色录像、不见义勇为、搞婚外情、违章搭建……这些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不良行为,如今都被以“禁令”的形式一一列入《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其中,至少有40种有违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被明令禁止,而对公务员职务之外的18条生活约束,则成了这部“规范”的最大亮点。(4月20日《扬子晚报》)
南通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处陈珏新处长称制定《规范》的目的是让公务员首先做一个“好人”。在笔者看来,把“好人”底线列为“规范”矮化了公务员道德标准。应该说,禁止闯红灯、违章搭建等行为早已成为社会共识,把常识当“禁令”,把强制性法律降格为“规范”,降低了公务员的道德标准。
公务员身兼普通人和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百姓合乎其身份和职责。合格的国家公务员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良民”,更何况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负有领导职责的工作人员。做“好人”充其量只能是公务员的道德底线,而把“缴物业费”、“不闯红灯”等人人都应当具备的道德底线作为“禁令”颁布,恰恰反映出公务员队伍道德建设的沉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和无奈。
其次,包罗万象的“规范”缺乏可行性。按照“做官先要做人,好官必是好人”的社会常理,用“规范”把公务员首先约束为一个“好人”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就“做人”而言,由于8小时之外的活动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即使按“好人”的要求制定道德规范,“40条”也不足以穷尽各种违法背德的不良习气。实际上,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已散见于我国各类规章中,违规自有查究。问题的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比如,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就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传统道德规范,例如包养情妇、拒绝赡养父母、虐待家庭成员等提出明确无误的处罚规定。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出现,我们的任务就是把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好,确保执行到位即可,管的太宽和重复立法大可不必。
应该说,近年来各地尝试把公务员的品行监管延伸至八小时之外已渐成趋势,而且新招频现,但鲜有能一以贯之和颇有成效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难以操作。就南通版“公务员道德和诚信规范”而言,比如“观看黄色录像”、“搞婚外情”,如何界定,谁来监管;“闯红灯”是该归交警管还是归人社局管,这些都是问题。因此,把不便管、管不好、不可为的事情包揽,制定包罗万象的小而全“规范”,只能徒具观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