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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加“牛肉膏”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 2011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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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应海

    “牛肉膏”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4月20日,广东省系统食品质量安全专家组首席专家、广东省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陈永泉教授向记者表示,“牛肉膏”其实早已成为市民的家常便饭,方便面中的牛肉味调味包里普遍存在。(《信息时报》4月21日)

    从目前已公布的情况来看,“牛肉膏”是一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原料是以牛肉或者牛骨经过酶化、酶制,从中得到的一种肉或骨类提取物,再添加味精和食用盐等配制而成,具有浓郁的牛肉香味,属于盐味食品香精。显然,如果方便面企业使用的不是“三无”产品,不超量、超范围添加,就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问题是,各方便面企业在牛肉味调味包中添加的“牛肉膏”从何而来?使用量超不超标?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现在好像还没有哪一家方便面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方便面的牛肉味调味包里添加了“牛肉膏”,这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也就是说,即便企业使用的“牛肉膏”没有任何问题,那企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笔者以为,相关职能部门有必要就方便面企业使用“牛肉膏”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一方面检查方便面企业使用“牛肉膏”的情况。另一方面调查企业使用的“牛肉膏”有没有质量问题,有没有超量添加。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如实标示的,只是责令改正或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以为,这样的惩罚明显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让随便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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