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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经适房申报30日截止
低收入标准上调,未婚人员年龄限制下调
  • 2011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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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1日讯(记者侯文强)记者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获悉,2011年度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申报自4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4月30日。申报家庭正式获得经济适用房保障资格后,可以申请购买本年度供应的经济适用房,或申请货币补贴在本年度内自行购房。

    今年开发区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8300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0500元(含);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低收入标准由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3840元(不含)、低于14256元(含),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高于4320元(不含)、低于18000元(含)。

    开发区还调整了住房保障政策中关于未婚人员申报经济适用房的年龄限制。将未婚人员申报登记年龄,由年满35周岁(含)调整为年满28周岁(含)。

    开发区还对住房保障政策中关于“无房户”和“现住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无房户”是指从来没有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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