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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新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危害公众卫生最高罚3万
  • 2011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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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1日讯 (记者 宋珊珊) 21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5月1日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将施行新规,全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对经营场所内的卫生情况负责,每年组织员工体检,危害公众卫生行为最高罚3万元。

    近日,卫生部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版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责任人,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为公众营造一个更健康卫生的场所。其中,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新细则首次明确了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督稽查科科长亓蓉告诉记者,原有实施细则只是对监管部门有要求,对经营者没有相关义务的规定,而这次将经营者列为卫生问题第一责任人,出了卫生问题将有追究主体,“我认为这是新细则的最大突破点。”亓蓉说。

    根据新细则,经营者要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最高可以罚款3万元。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亓蓉告诉记者,原细则规定的罚款上限是800元,新细则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的实施细则还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为依法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据亓蓉介绍,青岛1996年曾出台过禁烟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市内四区的室内公共场所,而新的细则将禁烟范围扩大到了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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