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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未愈强出院伤口感染花5万
事主承担两成医药费
  • 2011年04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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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1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郑淑梅) 一男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本来在该事故中并不负责任,但其住院期间在伤势未治愈的情况下强行出院,致伤口感染,肇事责任人认为该男子再次住院花费的医药费不是他们的责任便不愿意承担。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该男子对再次住院费用承担两成,肇事责任人承担八成的责任。 

    2010年5月28日,张某乘坐李某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丁某的手扶车相撞,张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某受伤后在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治疗27天后,张某要求出院,因其并未痊愈,医生劝其继续住院治疗,但张某不顾医生劝阻强行出院。张某出院1个月后因骨折术后感染又住院治疗20余天,在伤情好转的情况下,张某及其家属又强烈要求出院。 

    没想到这次出院1个月后,由于伤口又感染,张某不得不又住院治疗。经过这两次的“折腾”,张某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 

    张某起诉时要求李某和丁某支付所有的医药费,但李某和丁某认为张某强行出院致伤口感染所花费5万余元的医疗费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伤情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出院,导致术后感染再次住院,属于扩大损失。张某存在过错,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的20%,其余80%由丁某七成、李某三成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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