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读者李居刚4月19日向记者反映,前段时间他被五六个人打成轻伤,同时被打成轻伤的还有一个拉架的人,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处对方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李居刚说打人方其中一人有犯罪前科,这样的判处结果他接受不了,于是找到两位律师咨询。一位说寻衅滋事量刑最少三年,另一位律师则说应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下李居刚糊涂了,想找到准确的说法。
对此,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该罪的量刑作了具体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上述情节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帮办记者 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