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 史峰
按照自然法则的“规定”,动物的生命和人类的生命价值并不是对等的。因为人处于生物链的顶端,人杀掉动物并吃掉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就像狮子要吃羊一样。
人可以杀掉一些动物,并不是说人可以不讲规则地随意对待动物的生命。有时候人可以为了自己的生存剥夺动物的生命,但不能让生命逝去的过程太痛苦。
比如人类为了能吃到狗肉杀狗就成为一种必然,杀狗吃狗肉是“自然法则”,没有必要指责。但是人类在杀掉狗儿之前,不能认为狗已经成“肉”,可以随意折磨———不给水,不给食,拥挤运送,这会让狗在“死掉”之前很是“痛苦”,这样的做法是对生命漠视。
如果人类漠视了动物在失去生命之前的“生命感受”,其所作所为就是一种残忍,就是不爱惜动物的一种“罪过”。爱护动物并非是不杀动物,而是在杀灭之前或是杀灭过程中更加“人道”一点儿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