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5日讯(记者 李倩 通讯员 杜修镇) 供应商的产品打进超市,还要交赞助费、店庆费、条幅费?近日,金乡县一家超市就因为这个所谓的“潜规则”栽了。金乡县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店庆向供货商强行索取店庆费、节日庆典又要赞助费……”近日,金乡县工商部门根据举报,查处了这起超市商业贿赂案件。据了解,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以向新供应商提供交易机会为条件,假借赞助费、店庆费、条幅费、合同续签费等名义收取正常商品结算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执法人员介绍,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该超市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超市经营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金乡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的查处为长期处于优势地位的商超敲响了警钟,商家违反规定收取“店庆费”,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好处费”,这种行为不但涉嫌商业贿赂,还将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