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李某是“苏荷”和SOH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在全国开设多家连锁的苏荷SOHO酒吧。2008年青岛市民管某在江西路上开设了青岛市市南区苏荷咖啡厅,并经营为酒吧,在显著位置使用了“苏荷SOHO”标志,模仿苏荷连锁酒吧的门头、招牌等装潢风格,以苏荷全国连锁的名义进行宣传。
法院判决认定,管某侵犯了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使用“苏荷”字号,变更名称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