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乔文慧) 新买车辆屡出故障,拉到车行修理,对方却称不知什么时候才能修好,这让着急用车的胡先生非常不满。26日,记者从辽源路工商所获悉,因胡先生签订的格式合同未规定纠纷解决方式,导致其无法有效维权。
消费者胡先生在市北区福州北路某车行花67万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进口轿车,提车时并未发现任何问题。在后来的使用中,车辆出现仪表灯不亮,中控锁失效的情况,虽经车行修好却一直反复。胡先生要求对方将车辆彻底修好,车行却称其所需汽车配件得从国外进口,无法确定修理日期。25日,胡先生将车行投诉至工商部门。
工商人员发现,胡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是车行制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很简单,对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及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均未提及,这导致胡先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车行承诺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车一次性修好,拖延一日则支付500元补偿金。同时承诺若12个月内该车再出现相同故障,无条件为他更换同型号新车一辆。
工商人员提出,目前不少车行使用的是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某些合同中隐藏了一部分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工商人员提醒,购车时为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仔细阅读汽车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