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郑春笋 张苏哲) 因缺钱花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绑架两名少女,得不到钱就将两人撕票。4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核准死刑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徐廷雷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徐廷雷和于娜是一对情侣,明明是普通家庭出身的于娜却夸口告诉男友自己家有上百万资产。徐廷雷随后便告诉了李德康,密谋绑架于娜敲诈点钱花花。于是,两人于2008年11月28日将于娜骗到禹城房寺镇一套没人住的房子。刚进屋,徐廷雷和李德康就用绳子迅速绑起了于娜的手脚。
随后李德康给于娜的母亲打电话索要三万块钱赎女儿,并告诉了她一个账号。然而,由于徐廷雷提供的账号和户名对不上,所以于娜的母亲一直无法将钱汇出。徐廷雷怕时间长了事情败露,于第二天将于娜用挎包勒死。
就在当月初,他们还残忍杀害了时年19岁的女孩蔡蕾。蔡蕾和徐廷雷是禹城市老乡。2008年11月9日,徐廷雷叫上李德康及张帅,一起将蔡蕾骗到了禹城的一处房子,绑好蔡蕾后,徐廷雷便用蔡蕾的手机给她母亲打电话要钱。可蔡蕾的母亲当时没明确答复会汇钱,徐廷雷十分生气。后得知蔡蕾之母已经报警,又怒又怕的徐廷雷和李德康、张帅遂联手捂死了蔡蕾。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徐廷雷和李德康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帅因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徐廷雷死刑,被告人李德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被告人张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判决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两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6.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徐廷雷和张帅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徐廷雷和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提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