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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威海海参实施“一条龙”监管
  • 2011年04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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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4月26日讯(记者 林丹丹 通讯员 袁晓丽) 威海海参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从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一条龙环节都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凡不符合规定,将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海参生产经营者应持证经营;从事海参育苗者、海参养殖者、海参加工者、海参流通者、海参餐饮者各个环节都必须持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海参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部门监管规定。 

    同时,海参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购买无经营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发票的渔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海参包装、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散装干海参,应采取附加标签等形式,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在海参加工过程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预包装海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散装干海参,应采取附加标签等形式,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海参流通与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和供货商档案,采购海参产品时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进货票据或“一票通”,并定期整理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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