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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绘就三年学前教育蓝图
■幼儿园不配套城市居住区规划不审批 ■农村每乡镇至少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2013年全市幼儿园6成姓“公”    ■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 2011年04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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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6日讯 (记者 文美)近日,临沂市政府下发《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计划指出,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达到总数的60%,公办幼儿教师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50%。

    行动计划中,2011至2013年的每个年度的计划制定得非常详细:2011年,全市新建幼儿园141所,改扩建382所,2至3个县区完成政府建设示范幼儿园任务,3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幼儿教师培训率达到30%。2012年,新建幼儿园149所、改扩建296所,所有县区完成政府建设示范幼儿园任务,6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幼儿教师培训率达到60%。2013年,新建幼儿园140所、改扩建245所,公办幼儿园达到幼儿园总数的60%以上,所有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园长和幼儿教师轮训一遍。

    城市>>

    幼儿园不配套

    居住区规划不审批

    计划规定,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

    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牵头协调,积极新建幼儿园或改建、扩建现有民办性质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办好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

    农村>>

    每乡镇至少建1所

    公办中心幼儿园

    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每个行政村都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立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师资>>

    加大公办幼儿教师

    配备比例

    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到2013年,园长、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要达到70%以上,所有园长都要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0%以上的幼儿教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转岗到幼儿园任教。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确保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办教师达到50%以上。

    在职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师的工资标准,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解决好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监管>>

    严格执行

    幼儿园准入制度

    严禁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建立各级

    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保障>>

    财政设立

    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需要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从2011年起,临沂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所有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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