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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 2011年04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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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重庆4月28日电(记者 王晓磊)记者从重庆市委宣传部获悉,4月28日,因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4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因辩护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在撤回起诉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复核了证据,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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