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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5月1日施行
船舶及作业人员无证不能出海
  • 2011年04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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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28日讯(记者 王若松) 28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5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施行《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解决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面临的深层矛盾和新问题,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无证将不能出海。

    《条例》施行后,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也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与此同时,如有出海船舶或人员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出海的,或未经批准进入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驶离的,擅自搭靠外籍或港澳台船舶等行为的,除罚款外,可以吊销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出海边防证件,证件被吊销后六个月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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