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8日讯(记者 曹宏源 张金东 通讯员 郑春笋 许晓东) 德州市某化妆品店未经许可将一名女顾客的肖像照片发给济南一家广告公司刊登在广告杂志上,女顾客将化妆品店和广告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调解此案,由广告公司和化妆品店分别赔偿消费者陈女士1万元和4000元。
2008年10月,陈女士到德州市区的一家化妆品店做皮肤护理,店主亲自给她拍了照片,以方便比对查看皮肤护理的前后效果。没想到2010年3月12日,陈女士在街头发现一份广告杂志上刊登有自己在化妆品店拍的比对相片。她曾多次找化妆店和广告公司交涉,但未能讨回说法。于是,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化妆品店和广告公司一并诉至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侵权人和广告宣传受益者,均应依法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资讯广告公司和被告德州某化妆品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分别赔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5000元。
一审宣判后,广告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处理协议,由资讯广告公司和化妆品店立即停止使用陈女士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分别给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万元、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