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29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济宁市区的刘某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达25000余元并拒绝归还,经银行多次讨要,刘某竟藏匿起来。因构成诈骗罪,刘某被济宁中区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
2010年3月8日上午,刘某以借身份证办业务为名,借了两名同事的身份证,并称当天就可归还。中午,刘某拿着两同事的身份证来到市区一家银行,以两同事的名字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后来刘某多次进行透支消费,数额达25000余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刘某拒不还款并逃匿,而他的两名同事此时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办理信用卡。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刘某未能积极退赔赃款,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未能得到弥补,不亦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