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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物业质量保修金实施细则5月 1日起施行
房屋未交保修金业主可拒买
  • 2011年05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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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5月3日讯(记者曹剑 通讯员 马鑫 刘兆林李彬)记者从泰安市房管局获悉,《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5月1日施行。《细则》规定,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开发商未交纳保修金的商品房。

    《细则》规定,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在物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予以维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金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保修金。

    据了解,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及卫生间等房屋的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买卖双方在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物业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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