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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物价局要求:
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广告语:不许用“起价”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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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4日讯(记者于潇潇张浩)4日,记者获悉,为稳定商品房价格,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潍坊市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对潍坊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营业用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明码标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明码标价、使用虚假或不规范标价误导消费者、违规收取配套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同时,商品房销售不得使用最低(平)价、特(惠)价、超(值)价等极限性词语,不得使用起价、底价、平价、保本价等含义不确定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商品房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或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商品房销售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销售合同中除载明销售价格外,还应载明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潍坊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潍坊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5月起,将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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