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1日讯(记者张焜)签购单上的签名明显与信用卡印制姓名不一致,商家竟然还给结算,为此导致济南市民许先生丢失的信用卡被盗刷近1.5万元。11日,青州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商家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许先生六成损失。
2009年3月11日中午,来自省城的许先生同朋友到青州市一家菜馆吃饭时,搭在椅子靠背上的西装口袋内的钱包被盗。不久后他发现,包内两张信用卡于当天在一家超市内共消费近2.5万元。
许先生立即电话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欠费数额不小,银行多次向许先生催缴盗刷款项,而许先生和超市方的赔偿谈判并不顺利。无奈之下,他只能将超市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被盗刷的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在庭审中,超市方认为许先生的信用卡是凭密码交易,许先生未保管好密码,超市方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先生被盗的两张张信用卡中,其中一张于事发当天在超市被分三次刷走了近1.5万元,而另外一张卡也被分四次刷走了近1万元钱。但是,两张信用卡都是签名消费交易,而不是凭密码消费交易。
被盗刷1.5万元的信用卡消费后在签购单上所签的名字姓“董”。法院认为,涉案信用卡消费时签名的姓为“董”与信用卡印制的拼音“XU”,存在明显差异,超市方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没有认真核对“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刷卡单据签名”三者是否一致,致使信用卡被他人恶意刷卡,对许先生14246.7元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许先生作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也是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因素,对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许先生与超市方按照4:6的比例承担责任,由超市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8000多元。
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对于许先生另外一张被盗刷的信用卡,签名与卡面上的姓名相同,该卡近1万元的损失,超市方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