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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设新闻发言人
  • 2011年05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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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5月11日讯(记者刘铭) 4月25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拟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若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回答新闻媒体就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提出的询问。

    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行为,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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