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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发出首份调解确认书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 2011年05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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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12日讯(记者 李文鹏)12日,记者从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发出首份《确认决定书》,对一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了司法确认,使之具有了司法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济南法院发出的首份调解确认书。

    家住济阳县的孙某曾受雇于傅某,傅某又在井某处承包了济南某商贸公司承包的拆迁工程。4月16日,孙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致死。孙某的父母、妻子及孩子因赔偿事宜与傅某、井某及商贸公司未能达成一致,为此他们找到了事发地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就此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关各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了能保证协议得到及时履行,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天桥区法院北园法庭的王玉法官说,根据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对该调解协议的审查,天桥区法院已发出“(2011)天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确定“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我们法院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也是《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发出的首份调解确认书。”天桥区法院北园法庭庭长段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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