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一时间,各地醉司机的纷纷落网,显示出国家治理醉酒驾驶的坚定决心,然而短短10日之后,最高法便出面澄清,称“醉驾并非一律入刑”。
此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观点认为,此举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但也有人表示对此表示赞成,认为这项法规早就应该调整,最高法及时出面解释,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正方
矫枉千万不要过正
□张亚男
“醉驾入刑”在一开始就被涂上了“重典”、“猛药”的色彩,却忽略了这一“严刑”一旦实施之后可能带来的问题。比如,故意和非故意的问题;比如,情节性质程度的问题;比如,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等而化之可能会给当事人家庭、事业乃至全社会带来的“后遗症”问题。
一些醉驾者,如果既没有造成他人的财产或生命损失,也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则可以就不是犯罪,而依后果而判定刑罚,也是符合法理精神的。
出台一条法律不容易,要保障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正效应,减轻负效应。如果说,“醉驾入刑”是对社会安全生存环境的保护和承诺,那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对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尊重和正视。这也是法治精神应有之义。
所以,与其把口水战集中在“醉驾是否就是犯罪”上,还不如拭目以待,把眼睛关注在是否严格执法上呢。看看那些真正性质恶劣的,真正威胁了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存的,是否除恶务尽了;看看“醉驾入刑”是不是真还给我们一个安静宁和的生活环境了。别纠结“说法”,还是看“实效”吧。
酒驾应该量力而“刑”
□王琳
因为一次酒后驾驶,就要被判刑,人生档案从次留下一笔不光彩的记录,对这些当事人来讲,确实“冤枉”了些。况且他们的受刑,能否真的在社会上起到理想的警示作用尚可未知。而高法能够意识到这一政策的弊端,及时刹车,强调要对酒驾者视情节轻重而“刑”,确实是件值得称谓的事。
相信大家知道,在酒驾入刑这一政策实施前,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算弱,除了拘留外,还会吊销驾照半年。对于一个有正常生活需求的人来说,这一惩罚绝对够重,但是却依然难断酒驾之风。同样的道理,如今想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将醉酒驾驶者统统判刑,恐怕还是难以达到“禁酒”目的。
毕竟,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更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对于那些醉酒驾驶的司机,公安机关确实该做出处罚,但也该视情节轻重而定,不能单纯地将他们“一棍子打死”。以“牺牲”个体,来达到维护法律警示作用的目的,本身就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亵渎。
更何况,对于那些醉酒驾驶的人来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酒驾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驾车撞人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高法及时出台这个“量刑”的标准还是恰当的。
反方
危险驾驶罪何来情节轻微?
□ 赵磊
“醉驾入刑”必须要从严从重,让酒后驾车真正成为司机的高压线,触碰不得。醉酒驾驶的司机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处罚的新规定实施尚不足半月,俨然就有声音来讨论,此举过严,是否为时过早?
惩罚罪恶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如今,最高法院副院长关于醉驾入罪表态引发争议。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既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就无从谈起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既然是醉酒驾驶,那么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超过了80mg/100ml。饮酒至此,又何谈情节显著轻微?
政策既出,就应该严格执行,否则又与纸上谈兵何异?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的事例若开,势必会有无数个醉酒司机,托人找关系,将总有一些人会利用这样那样的漏洞,把自己的醉酒驾驶倒腾成“显著轻微”。
到底怎么评判轻微与否,法律无法将所有的特定条件囊括,那就只有凭借执勤民警的个人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如果交管部门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如此一来,即使铁的条例也会无法执行。
别让法律变成“纸老虎”
□张焜
“醉驾入刑”观点从提出到被刑法“承认”,一直在众多人的关注中进行。伴随而来的,是交警的严厉打击和那些“老牌”酒司机们的噤若寒蝉。如果不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没有情节轻重衡量标准的情况下,打击醉驾的“利刃”也就成了打在身上不疼不痒的“纸条”,只能看看而已。
在交警、检察院乃至法院的严打之下,仍然有人正在威胁着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在此时“松了口”,以情节是否严重判断是否该入刑,“醉驾入刑”还有何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只有拘役并处罚金,没有“管制”、“或处罚金”、“依情节”的字眼,说明立法本意也是要严厉打击醉驾行为,不给以自由裁量的余地。在没有对“情节轻重”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出“醉酒驾车不一律判刑”的说法,公检法三部门都会因此而无法对醉驾行为做出迅速坚决的判断,这也就等于给予醉驾巨大的生存空间,助长了侥幸心理的滋生。
法律不能是一只纸老虎,只能看看不能用。法律既然严格规定且没有给予商量的余地,就不应该再讨论如何放宽衡量范围,而是应该注意如何又快又严格地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