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2日讯(记者张焜)司机李先生驾车撞上对向开来的重型半挂车后不幸死亡,交警部门认为他应该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因此拒赔。12日,青州法院有关人员介绍,虽然事故一方负全责,但交强险不能免赔偿,李先生家属获赔21万余元。
2011年初,市民李先生驾驶重型半挂车拉货,因为雨天路滑,车子掌控不住而撞上了迎面而来的一辆重型半挂车。两辆大车相撞直接造成李先生不幸死亡,也让李先生的家庭陷入困境。因为一时无法赚钱照顾家人,李先生47岁的妻子王女士遂向对方车辆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索赔。
事发后,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李先生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及保险公司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将两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向王女士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进行赔偿,并且在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24.4万元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王女士21万多元。
法院审判人员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在履行责任保险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确定的,而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和法定救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被保险人与本车人员之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12日,记者了解到,赔偿款由法院过付给了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