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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男子醉驾摩托车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2011年05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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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 本报记者 赵壁 摄

    本报5月12日讯(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记者 赵壁) 12日,无证醉驾摩托车的夏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青岛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上午10点,身穿写有“莱拘”字样蓝色马甲的夏某在两名法警的看押下,坐上了莱西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的被告席。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包括莱西市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50多人旁听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5月4日下午3时许,夏某驾驶一辆无牌红棕色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与滨河路路口处,因为无证驾驶,并且身带酒气,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12日,夏某称,事发当天他休班,与朋友在家中喝酒,喝了两瓶啤酒和两杯白酒,本不打算出门,看到天下雨了,想趁雨后地湿种花生,他才骑摩托车出门去买花生种子,不想被民警查获。夏某承认自己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

    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夏某认罪等符合法律关于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规定,莱西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过30分钟的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夏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夏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休庭10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夏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主审此案的莱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宏法官告诉记者,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造成实质的后果,就能构成犯罪。“醉酒程度越高危险越大。”王宏法官说,醉司机的醉酒程度是他们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夏某当庭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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